国家或农民集体依法对归其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具有支配性和绝对性的权利。
(1)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2)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3)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
a、耕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
b、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c、承包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d、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4)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a、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按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b、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5)城市市区的土地归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