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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或农民集体依法对归其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具有支配性和绝对性的权利。
2.国家所有土地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3.农民集体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经营,经营期30年。
4.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承包土地进行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建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农业部门批准。
5.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土地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大类,严格用途转用。
6.城市市区土地属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土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属农民集体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