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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二级建造师《法规》考点狂背: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5-06-19 10:57:23作者:yzq_admin  点击:

         太奇教育整理“2015年二级建造师《法规》考点”供大家学习参考,为了明年的二建考试做好充足的准备,如有疑问请点击在线咨询或者拨打全国免费电话:400-8018-618

 一、代理的法律特征及种类

  1.代理:指代理人在被授予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行为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被代理人、代理人、代理关系所涉及的第三人。

  2.代理的法律特征:代理权限范围、被代理人名义、具有法律意义行为、后果归属被代理人

  3.代理的主要种类:委托代理(如律师)、法定代理(无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2岁小朋友)、指定代理(人民法院指定)

  二、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及法律关系

  1.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

  (1)不得委托代理: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禁止全部转包、禁止全部肢解转包),主体结构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另外,结婚不可代理

  (2)须取得法定资格:招标代理机构(营业场所、资金、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专业力量、评标的专家库),其资格有国务院或省建设行政主管认定。

  委托监理、招标代理机构(有钱、有人、有技术)

  (3)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书面形式、口头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书(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书不明的,被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

  委托代理终止:代理届满、事务完成、取消委托或辞去委托、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2者的法人终止。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主要有如下:

  (1)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项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涉及到违约责任)

  (3)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终止: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取消指定、监护关系消失、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3.建设工程代理法律关系

  两层法律关系:一是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委托关系,二是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1)转托他人代理需被代理人同意:选任他人代理称为复代理,复代理基于代理称为本代理,本代理中的代理人转托的代理人称为复代理人

  (2)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不具有代理权(未经、超越代理权、代理权已终止),如被代理人对行为追认,则无权代理转为有权代理,如不追认,对被代理人不产生效力,代理人承担损失。

  表见代理:无权、有效代理

  表见代理构成要件:足以相信具有代理权、本人存在过失、相对人为善意

  (3)承担连带的法律责任:委托书不明、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第三人故意行为、违法代理行为。(谁错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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